4月28日上午,我院阳丰法庭在案发地遂平县花庄乡高魏楼村开庭审理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在当地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的大力配合下,案件得以调解解决,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杨保山与被告徐小妮同住花庄乡高魏楼村梅庄。今年2月份,杨保山在自己承包的村口鸡叼地上建造几间猪圈,在徐小妮家院墙东侧与猪圈之间挖土,想建成排水沟,以便将脏水经此沟流至猪圈南边的水沟内。徐小妮则以排水沟流经地是自家拉土填垫的菜地,他人无使用权为由,阻止原告挖土建水沟,更不让被告排水,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打了两场群架。经派出所和乡有关部门处理未果,杨保山遂提起诉讼,要求徐小妮排除妨害。
接到案件后,承办人李冰和阳丰法庭庭长李海水同志先后三次深入案发地,勘察现场,了解情况。他们走访了群众和村干部,请村干部和村里有威望的人员一道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双方三次达成口头协议,被告三次反悔。阳丰法庭的同志通过多方渠道得知被告反悔的根源,在于听信了别人的话,称原告建猪圈未报批有关手续,违法。得知这一情况后,李海水、李蔚同志找到乡党委负责同志,说明案情。乡党委专门指派一名副书记负责,通过乡村两级组织,配合法庭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双方当事人的态度明显转变。与此同时,阳丰法庭的同志还分别做双方当事人代理人的工作,得到了代理人的响应。
开庭当日,我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满良同志与乡党委主要领导同志电话联系,协商巡回开庭的具体事宜。乡党委对此次开庭非常重视,指派一名副书记带队,组织了5名乡干部和6名村干部协助法庭工作。我院由王满良副院长带队,政治部主任陈荣翔同志协助,抽调两部警车,抽出5名同志,还邀请了3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场。
庭前充分的准备,为解决该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庭审中,合议庭耐心地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观点和意见,及时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用群众听懂的语言,引导双方举证、质证。在当庭调解阶段,法官从情、理、法等多个角度、多个方面,讲事实、摆道理。由于双方积怨太深,始终达不成协议。在此情况下,审判长李海水同志果断宣布休庭,进行庭下调解。法庭人员、乡村干部、村里有声望的人员,由王满良副院长和乡党委副书记带队,分成两个组,采取面对面和被对被相结合的方式,分别做当事人的工作。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三个小时的艰苦努力,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是,5月25日前,原告在自建猪圈与被告房屋东墙之间建一条深、宽各50公分的排水沟,表面盖水泥板;在原告建水沟期间,被告不得阻止。
至此,这起影响当地社会稳定和谐的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各方反映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