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梁祝镇杨庄村农民中华、小勇,应刘元邀请到刘元承包的驻马店市某小区务工,约定工钱每天80元,在苦干2个月后,工程竣工。但讨要工钱时,刘元却以中华、小勇素质太差,工程不合格据付工钱。2016年8月13日,中华、小勇将一纸诉状递到法庭,称为追要工钱,自己先后采取到刘元家蹲守、喝药、哭闹、哀求等手段,仍未能奏效,上法庭是万不得已,再讨不到就到刘元家拼命,要求刘元支付劳动报酬及车旅损失10000余元。
办案法官立即电话通知被告刘元到庭应诉,起初,刘元推脱有事,在耐心解释和说服教育后仍百般抵触,法官严正告知其拒不到庭将面临的后果,在法律的震慑下,刘元终于到庭。法官首先没有急于就案办案,而是先拉家常,询问刘元的生活情况,逐渐消除了刘元的抵触情绪后,而后法官向刘元详细阐释了我国针对农民工、社会弱势群体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不履行义务将承担的法律后果,9月6日,被告被法官的耐心和诚心打动,带着现金到法庭要求调解,当日上午11时许,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刘元当庭支付中华、小勇劳动报酬10000元,中华、小勇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的调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