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7日下午,驻马店全市法院系统第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案,在泌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进行开庭审理。该院党组书记、院长孙亚轩担任该案审判长,并当庭宣读判决:“被告人贾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贾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经查,被告人贾某某(男,1954年11月出生,户籍泌阳县杨家集乡某村委)身体健康,具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因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禹某某身体受伤,被起诉至泌阳法院。泌阳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依法判决:“被告贾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禹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904.69元。”
判决生效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经泌阳法院执行局办案法官多次督促,被执行人贾某某仍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后被两次采取司法拘留仍不思悔改。2016年8月29日,强制执行申请人禹某某向泌阳法院递交《刑事自诉状》,泌阳法院依法启动该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在该案庭审过程中,自诉人禹某某及其代理人钟启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2015)泌民初字第018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十余份证据,被告人贾某某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该案合议庭还详细询问了被告人贾某某的身体状况、耕地面积、经济收入等情况。
该案合议庭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对自诉人禹某某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中,未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申报财产状况,经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后,仍然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贾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的家属已经代被告人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贾某某拒不执行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在该案庭审现场,十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数十多名社会群众,应邀旁听该案庭审过程。驻马店市电视台、泌阳县电视台均派出记者,对该案庭审过程进行采访报道。据悉,该案是驻马店全市法院系统审理宣判的第一起“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