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青年张某一想起丈夫与其生气、吵架就恼怒不已,不能平静。2016年6月,在丈夫孟某还在外打工的情况下,张某便以彻底对丈夫失去信心为理由,一纸诉状将丈夫孟某诉诸法庭,强烈要求离婚。9月7日,汝南县人民法院查明相关事实后,对这起离婚纠纷作出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的一审判决。
2007年5月,汝南县三门闸街道姜庄村女青年张某经人介绍认识和孝农民孟某,2008年4月18日,俩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月生育一子。婚后,小俩口因琐事出现生气、打架现象,2009年上半年,孟某外出务工至今,期间孟某也多次给张某汇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经过相知、相爱后办理了结婚登记。在婚后因琐事双方出现生气、打架现象,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伤害,但被告不同意离婚说明双方尚有一定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今后,原、被告能相互关心、多沟通意见,注意培养夫妻感情,正确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和冲突,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不予支持。依据上述事实与理由,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