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不一定在校园内发生,放学后的欺负行为也算在内,任何形式的欺凌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
2015年11月19日下午4时许,16岁的张某约上同村小伙伴门某等3人,分骑三辆电动车赶到汝南县某小学,3人将电动车停放在学校南门前的路上。然后受张某指使,张某某等2人对刚放学出校的牛某采取扇脸、推搡的方式进行殴打,造成牛某脸部红肿。事件发生后,牛某鼻炎发作,于2015年11月24日至2015年12月3日在河南省某医院耳鼻喉科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用15631.36元。因医疗费用问题,双方家长争执不下。2016年7月,牛某将张某三人诉诸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告均系未成年人,对出现的矛盾,不是采取合理、合法的恰当方式解决,而是采取厮打原告的方式,造成原告受伤。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因此受伤花费的医疗票据,但因被告的行为对原告身心造成的影响和创伤是客观存在的。为抑制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维护未成年的的合法权益,结合该案实际,日前,汝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校园欺凌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其中被告张某、张某某、门某分别负担1500元、750元、750元,且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