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舆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2012年5月1日12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盖厕所与被害人周某发生纠纷并引起撕打,陈某某将周某打伤。经鉴定,周某左侧肋骨多发骨折,所受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够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结合平舆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