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6日星期一,从昨晚开始的大雨丝毫没有停歇的意思,面对这种情况,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依然不改上周制定的执行计划,于上班之后迅速召集干警,准备下乡拘留被执行人王某。王某系确山县双河镇某村干部,作为一名基层工作人员,曾为一笔银行贷款做了担保,贷款到期后贷款人与担保人均未偿还该笔贷款。确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做出生效判决,判决被执行人王某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早上8点半,我院执行局派出警车两辆,执行干警十余人对王某实施拘传。车辆正在驶往双河镇的路上,干警接到群众举报,王某已经开车赶往确山县城办事,并提供了王某驾驶车辆的牌照。得到这个情报,我院干警立即掉头赶回,兵分两路对县城相关单位周边进行地毯式搜索,对符合被举报车辆条件的车辆进行排查。经过将近一个小时的冒雨排查,九点半在县城铁北路发现了被举报的车辆,我院干警当即控制了该车辆并在周边寻找被执行人。十点左右,干警控制了被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带到发放贷款的银行与银行代表进行协商。十一点十分,经过我院干警向王某讲述了作为基层干部,同时还是乡人大代表,如果不履行判决将会承担被依法拘留、罢免人大代表和相关职务的法律后果。王某见到这种阵势,面对扣押车辆的情况以及自己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双重压力,当即表示愿意偿还银行贷款。随后,我院干警将王某及其车辆带回法院对其严加看管并责令王某迅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其实施拘留。
晚上九点,王某将凑齐的执行案款和诉讼费交到法院,由申请执行银行的代表当面点清,此案就此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