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千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酒后驾驶机动车,否则以身试法换来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近日,平舆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6年6月17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Q***小型普通客车,沿平舆县城建设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北段新步行街西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5.10mg/100ml。
平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