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已经有合法婚姻的妇女,却又与他人谈起“恋爱”并接受彩礼。4月29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2007年10月原告董某经人介绍与已经有合法婚姻的潘某(女)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2月被告在向原告索要10100元彩礼后,承诺与丈夫离婚后与原告结婚。但被告在与其丈夫离婚后,并没有与原告结婚,而是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为此,原告索要彩礼,被告拒绝返还。
在新蔡县法院主持的调解下,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不该做出“恋爱”、接受彩礼、给予结婚的承诺的行为,双方遂达成由被告返还7000元的协议,并当庭履行清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