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与人发生纠纷是不可避免的问题,但是怎么样在纠纷中及时、正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今天就以我院执行完毕的案件为例,说明消极主张权利的危害。
2012年麦收后,确山县任店镇和平西组村民王某承包为刘某建平房六间的工程,包工不包料,双方口头约定刘某按施工阶段支付工钱。该工程于2012年12月竣工,现刘某已入住该房屋。施工过程中刘某已支付工程款4万元,房屋建成后,因房顶上浆挂面遇冰冻,出现房顶平面裂纹渗水问题,刘某剩余14000元拒不支付支付。
双方因拖欠工程款问题于2014年11月25日因拖欠工程款问题诉诸确山县人民法院。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给被告刘某修建自住房,原被告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二人已形成实际上的合同关系。涉案的房屋已施工完毕,被告也已实际使用,故被告应按照和原告的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14000元。虽被告辩称房屋质量有问题,但在法定举证期间内被告未向法庭提交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且被告未申请技术鉴定部门对该房屋进行质量鉴定,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的被告应承担未举证或举证不力带来的法律后果,故被告的意见本院不予才信。如该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可向本院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工程款14000元。
该案件现已依据申请执行人王某的申请,由我院执行局干警执行完毕。该案件中,已对被告权利进行详细的告知,由于被告消极主张权利,致使自己所辩称的事实无法得到有效的鉴定和维护,无疑为我们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