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遂平县法院执行局远赴江苏省扬州市,成功执结一起产品质量赔偿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2007年6月梅某一(男,3岁)之父梅某在祝某承包的阳丰供销社索店批发部购买一只“天鹅”牌热水袋。2008年1月25日梅某一使用该热水袋时,热水袋突然破裂,将梅某一烫伤。为此梅某一以祝某、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扬子橡塑制品厂为被告,向本院起诉。本院作出(2008)遂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扬子橡塑制品厂、祝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梅某一各项损失63653.16元,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主动履行,梅某一申请执行。
执行立案后,承办人查阅了有关卷宗材料,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经调查,被告祝某经济条件差,无履行能力。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扬子橡塑制品厂是私营企业,不履行生效判决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该企业业主法律意识淡漠,无视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第二种情况可能是该企业经济效益差,没有偿还能力。执行人员与局长、主管院长共同分析案情,确定了先执行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扬子橡塑制品厂,后执行祝某的执行方案。
4月20日,执行人员前往扬州市执行此案。首先在扬州市有关部门的协助下,对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扬子橡塑制品厂的工商资料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对该企业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经查询,该厂在银行开立五个帐户,存款总额不到2000元。
后执行人员决定找到该厂直接与企业业主见面。经了解得知,该企业属家庭作坊式个体工商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知名度不高。经执行人员在当地查找一天,一直未找到。当天晚上,执行人员租用出租车继续查找,在出租司机的积极帮助下,到当天晚上10点也没有找到该企业,但找到该企业业主程明其的哥哥程明龙的住处。
第二天,执行人员直接来到程明龙住处,见到程明龙,说明来意。程明龙非常配合,当即打电话让正在南亲办事的其弟程明其赶回与我们见面。见面后,程明其态度强硬,认为该产品经过生产商、浙江义乌批发商、漯河批发商王继业批发部、祝某批发部、申请执行人等诸多环节,产品质量出现问题,与自己无关,加上经济困难,不同意赔偿。针对程明其这种态度,执行人员不急不燥,首先给其讲《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使其明白作为生产商应承担本案法律责任,另一面给程明其介绍申请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拿着申请人的照片,让其看申请人被烫伤的严重状况,讲明申请人如不及时治疗,将严重影响今后的生活。在执行人员入情、入法、入理的讲解下,在程明其的哥哥程明龙的积极配合下,经执行人员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扬子橡塑制品厂赔偿申请人梅某一45000元,下余赔偿款申请人予以放弃。程明其筹集够赔偿款后,同着执行人员的面,交给了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双方当事人握着执行人员的手表示感谢。
此案的圆满执行,启发我们,在执行工作中多做思想疏导工作,找到双方的利益平衡点,才能够取得最佳的执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