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开庭 检察长公诉” ——西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

  发布时间:2016-10-24 10:03:17



    10月21日下午15时许,河南省西平县第六中学礼堂内,随着一声神圣的法槌声响起,一起盗窃案件正式开庭审理。西平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黄依群担任审判长,西平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余卫东出庭任公诉人。

    2016年7月初,被告人康某与西平县盆尧乡黄某相识后,居住到黄某家中。被告人康某在黄某家居住期间,从黄某处套出黄某母亲陈某的银行卡密码。2016年7月25日下午,被告人康某趁黄某不备,将陈某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盗走。2016年7月26日至28日被告人康某在西平县城分三次从银行自动取款机盗取卡中现金19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银行卡并多次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在全面听取公诉人和被告人诉辩主张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根据法庭调查阶段审查的事实,引导控辩双方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陈述和辩论,依法充分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被告人康某在庭审中表示,由于自己法律知识匮乏触犯了相关法律,希望法庭酌情予以轻判。

    该院邀请的心理咨询师,西平县第六中学副校长张贺红女士面对面对康某进行了心理辅导,使其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给被害人、给家庭造成的严重危害,矫正了其心理,同时根据他的年龄特点和性格特征,指出他身上的优点,鼓励他振作起来,早日重返社会。康某表示,自己一定从中吸取教训,正确面对将来的判决结果,以后要重新做人,绝不再做违法犯罪之事。

    经过1个多小时的庭审,依据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被告人的当庭质证等,法庭依法查清了案件事实。最后,经过合议庭合议,当庭宣判案件,判决被告人康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整个庭审过程庄重严谨、规范流畅、秩序井然。

    此次“两长”同庭审案,是河南省全面推行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工作以来,西平县法院、检察院对改革后院长、检察长带头办案的有益探索和实践。

    西平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黄依群带头办理这起盗窃案件,既是西平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主动服务区域发展大局的体现,也是展现该院院庭长带头办案成果的缩影。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可以充分发挥院庭领导的表率引领作用,进一步释放优质审判资源,疏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同时,院庭领导办案制度也是落实司法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对提升办理案件的质量、落实审判责任制具有重要意义。下一阶段,西平法院将继续加大院庭领导带头办案工作力度,通过充分发挥院庭领导的带头示范作用,全方位、多层面的促进法院审判质效的提升。

责任编辑:刘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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