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36岁的卓某,曾多次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2016年8月19日,卓某再次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平舆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卓某窜至平舆县中心医院住院部一楼急救室内,将急救室内的光电牌BCC-6951B型数字单道自动心电图机一台偷走。经价格评估,被盗心电图机价值人民币3300元。盗窃后逃窜的卓某被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抓获。
平舆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卓某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卓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