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把账条当欠条 假不成真输官司

  发布时间:2016-12-07 15:21:17


    某酒商委托熟人代为销售白酒,在俩人交恶后,酒商竟在账条上做起文章,欲以账条为欠款凭据索要债务。汝南县人民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把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准确定性为委托合同纠纷。12月6日,该院使用小额诉讼速裁方式,对这起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李某3日内支付齐某酒款650元,同时驳回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2013年9月16日,酒商齐某委托李某代销白酒,酒送到后,李某在齐某出具的供货账条上签下姓名及日期以表确认。后来李某陆续给付齐某13000元酒款,双方因白酒价格产生争议,相互辱骂,齐某遂将酒的价格加上一定数额计为19500元,添附在该账条上,要求李某按新账目款计付,遭到李某断然拒绝,今年11月底,齐某将李某诉诸法庭,要求李某偿还购酒欠款6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原告齐某提供的账单上可以明显看出,标明的酒的品种及单价(粗笔迹)和被告李某签名及时间均为原始记录,而后的价款及合计数(细笔迹)系后来添置,原告诉称货单上所有字迹均用同一支笔书写而成,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可以判断该诉称意见不能成立,本案从法律关系上应定性为委托合同纠纷。被告代原告销售酒品,应取得报酬,结合证人证言,原、被告口头约定报酬为酒款的30%即5850元,符合常理。经核算,酒款总价为19500元,被告销售后还应扣除报酬,剩余欠款为650元(19500元-13000元-5850元)。故原告诉求应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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