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屡有发生,但许多动物的主人都会以自身无过错为由推脱责任。受害人虽是弱势者,但往往难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自己被饲养动物所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就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近日,确山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咬伤人的案件。原告陈某与被告曾某系同村近邻。原告诉称,当日,原告的妹妹在经过被告家门口时,被告家的大黑狗对其追咬,被告曾某不仅没有制止,反而在原告陈某上门讨要说法时打原告,与此同时,曾某家的大黑狗又将陈某咬伤,当场流血。事发后,原告在派出所作了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
对此,被告曾某辩称,被告的狗虽追原告的妹妹,但并未咬她,且陈某来时,被告家的狗在家关着,并未跟随,所以根本不可能咬伤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发生纠纷后,当地派出所登记显示原告陈某大腿弯上处被狗咬伤,并有卫生所开具的狂犬疫苗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等为证。
确山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供相应的免责事由,且原告被狗咬伤事实成立,故作为饲养人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曾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车旅费共计1900.5元。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经常发生,且情况难以预料、具有突发性,一旦发生危险很难避免,甚至没有外援帮助,受害人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甚至致残、致死。在审判活动中,有些情况相当复杂,部分案件难以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因此告诫人们在外出活动中,遇到有动物的场所,一定要小心谨慎,不要挑逗动物,要防范动物追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同时也提醒动物饲养者,侵权必将担责,尽量避免携带宠物到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同时要看管好饲养动物,避免危险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