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法院马乡人民法庭积极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努力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2009年4月29日,该庭通过多次调解,对一起婚姻无效纠纷案件的财产部分,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原告赖某补偿被告田某款16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2007年底,原、被告经媒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2月26日,原告在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与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7月,被告田某在汝南县人民医院检查患有头部疾病,经住院治疗,被告支付各项费用后负债11465.04元。
原告以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为由,起诉要求宣告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后,被告认为,原告在其疾病没有彻底治愈的情况下主张原、被告的婚姻无效,实际是对被告的无情抛弃。被告坚持要求原告赔偿其因病负债款、青春损失费及经济帮助费10万元,否则就自杀给原告看;而原告则表示因给付彩礼及办理结婚事宜,家庭已倾其所有,现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满足被告的要求,不愿再支付一分钱。
为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但原告只同意补偿被告2000元。2009年4月3日,马乡人民法庭进行巡回审判,就地开庭审理,经当庭调解,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构建和谐社会,推动平安建设,真正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就争议的财产部分,于2009年4月7日到原、被告所在的村委,再次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做工作,原告方最后同意补偿被告10000元,但被告最低要求赔偿20000元,调解工作再次陷入僵局。汝南县人民法院只得对本案婚姻效力及财产部分分别作出判决。在宣判前,承办法官仍没有放弃最后的调解机会。2009年4月29日上午,法官到当地通过判前释法,终于使双方当事人就财产部分达成一致协议,双方当事人亦同时表示对婚姻效力部分的处理服判息诉,此案终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