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充分终认定 借款协议须履行

  发布时间:2009-05-05 10:04:41


    日前,汝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款15000元。

    2006年元月,被告李某为买客车,到汝南县和孝镇陈屯村曹桥工地找原告和林某借钱。几天后,原告和林某从台子寺村委要回工程款34000元,其中有原告款15000元。二人就借给被告30000元,每人各借出15000元。原告借出的15000元经林某交给了被告。借款时,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亦未出具欠条。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为买客车到汝南县和孝镇陈屯村曹桥工地找原告借款,该行为系被告向原告发出的要约;原告和林大民从台子寺村委要回工程款后,委托林某将其15000元借给被告,该行为系对被告借款要约的承诺;故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成立。该借贷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故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关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标的数额,法院认为,林某受原告委托一并借给被告30000元款时,明确告诉被告该款中有原告的15000元,被告此时已明知原告赵某与林某之间存在代理关系,被告辩称所借30000元全部是林某的款,与林某认可的被告只借其15000元不符,且与被告向原告要求借款之事实相矛盾,故对被告借原告款15000元予以认定。由于原、被告亦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被告有随时返还的义务,原告亦有随时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权利。原告连年向被告追要该15000元款,被告对所借款未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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