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是指在未得到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自以为不会被他人及时发觉或者及时维护的方式取得财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有关盗窃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甘某陈述:被告戚某是其招聘的净水机宣传员,在竹沟镇做活动的当晚,因工作需要他与戚某还有甘某同住一个房间,早上7点左右睡醒了,想看时间,发现自己的手机和甘某的手机同时不见了,还有身上的现金也不见了。被害人甘某的陈述与李某一样。
被告戚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凌晨4时左右,其趁李某和甘某熟睡之际,将二人的手机及兜内的800多元现金盗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有双方如实陈述,庭审笔录为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①被告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②责令被告戚某继续退赔被害人甘某和李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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