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车祸身亡车主拒绝担责 家人提起刑事自诉终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7-03-27 11:06:58


    2017年3月24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少年综合审判庭审结一起自诉人水某新等五人控诉被告人方某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方某田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水某武受雇于被告人方某田为其驾驶豫PV0027号重型自卸货车。2015年5月28日2时10分许,水某武驾驶豫PV0027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水某武死亡后,其妻子因过度悲伤离家出走,一双幼小的儿子只好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爷爷奶奶家中又有老人需要照顾,生活压力非常大。保险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通过法院赔偿方某田车辆损失110000元。2016年4月6日一审法院作出(2015)新民一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方某田赔偿水某新等五人各项损失138568.35元,方某田不服上诉。2016年7月22日二审法院作出(2016)豫17民初1352号民事裁定,维持一审判决。方某田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水某新等五人于2016年8月1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部门于2016年8月24日通过其亲属向方某田送达执行通知与报告财产令,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同时令其如实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方某田仍采取躲避执行等方式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无奈水某新等五人又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经人举报方某田于2017年3月13日被抓获归案,当日被执行逮捕。方某田到案后方知其逃避执行的严重后果并后悔莫急,其家人也急忙于2017年3月20日向自诉人支付赔偿款9.5万元,与自诉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自诉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田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方某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近亲属支付自诉人的赔偿款,取得自诉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随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自诉人与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本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者的警示是司法的权威必须得到尊重,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必须履行,否则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责任编辑:刘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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