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法院刑附民及自诉案件调撤率达100%

  发布时间:2009-05-06 16:06:30


    中国法院网驻马店频道讯  今年以来,确山县法院将和谐理念充分融入到刑事附带民事及自诉案件的审判工作中,不断提高调解意识,增强调解功能,把法律赋予法官的酌定从轻、法定从轻或减轻的自由裁量权,作为法官运用法律化解矛盾的法宝,注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使得刑附民案件和自诉案件达到“调解以情,听讼以法,情法两尽”的和谐境界。

    一是充分认识调解在刑附民及自诉案件中的积极作用。以大学习大讨论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更新刑事司法理念,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积极探索调解工作新途径,在依法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及时有效的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减轻矛盾对抗,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讲究调解策略,强化法官的公信力。刑附民及自诉案件的情况纷繁复杂,要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将自身权利置于中立法官之下,取得当事人信任就成为案件能否成功调解的前提和关键。法官在主持调解时一定要特别注意自己对当事人的态度,注意自己的语言表达方式和表达技巧,从一言一行做起,无论是送达、调解,还是开庭审理,都做到依法、规范、公正,以不偏不倚的言行、以为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考虑的公心,让当事人感受到确山法院的法官是公正的。

    三是找准促成调解的利益平衡点。一般情况下,调解能给双方当事人带来好处,即互惠互利,所以在调解中要寻找能够最大限度满足双方利益和需要的基点进行调解,这就要求法官必须知道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底线,使双方可以在满意的调解底线左右移动。坚持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宣传、讲解与案件有关的法律知识,明确告知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大小及主次,使当事人对判决的可能结果和面临的诉讼风险有合理的心理预期,从法理和情理上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力求找准案件争议的焦点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把是否积极主动赔偿作为对被告人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对被告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而达成和解协议并认真履行赔偿义务的,在被告人量刑时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四是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调解。 在司法实践中,确山法院认识到刑附民及自诉案件的调解,不单纯是法院的审判工作,而是一项由方方面面共同参与的综合性的系统工程 。因此,在诉讼调解中,确山法院不但注重充分发挥法官的聪明才智,而且还充分借助纠纷当事人所在 单位 、村委会 、居委会等外部力量,这些力量往往能为诉讼调解的成功提供很大的帮助 。另外,刑事法官还注重发挥代理人在诉讼调解中的作用。一般来说,纠纷当事人及其亲属对委托代理人具有天然的信赖关系,而当事人与法官或多或少保持着一定的距离 。法官要充分调动诉讼代理人的积极性,发挥诉讼代理人懂法知法以及与当事人信赖关系的优势,不断地给被告人及其家属做工作,督促被告人家属筹集赔偿款,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 。

    五是坚持全程调解不放松。认真发扬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的优良传统,将民事调解的经验和做法运用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创造一切可能促成调解的条件,尽量做到多调少判、能调不判、先调后判,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

    截止目前,确山县法院所审结的刑事附带民事及自诉案件全部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调撤率达到100%,所审结的刑附带民及自诉案件无缠诉、上访现象,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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