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月欠费三千四 疏于管理自担责

  发布时间:2009-05-06 16:26:11


    5月4日,因拖欠确山县网通公司的电话费用而败诉的当事人贺红,接到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后,后悔不迭,连连恳请对方和解。

    事情起因于2004年秋季,贺红在确山县县城东关开了一家旅店,开业后,生意兴隆,住店的人是络绎不绝。为了联系生意和方便旅客,贺红就在旅店安了一部固定电话。其间,贺红忙于生意,对电话机的使用未加限制,管理不严,致使电话费居高不下。当年11月、12月份,二个月就欠电话费3400余元,确山县网通公司多次派人登门,催贺红支付拖欠的电话费,但是贺红一直声称自己未使用语音信息等服务项目,不欠网通公司的电话费,拒绝支付拖欠的电话费。确山县网通公司经协商无果后,于2008年4月10日将贺红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贺红支付所欠话费3400元及滞纳金16000元。

    确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贺红拖欠确山县网通公司电话费3400元,应予偿还;网通公司要求贺红支付滞纳金16000的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何种标准计算电话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比率规定,贺红自2005年1月1日起,应按每天拖欠数额的3‰支付滞纳金。遂判决贺红给付确山县网通公司电话费用3400元,并支付电话费滞纳金16000元。贺红上诉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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