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将营运客车严重超员纳入危险驾驶罪,这为广大超载行驶的司机敲响了警钟,更为乘坐超载车辆的乘客发出了警示。近日,确山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叶某超员行驶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叶某驾驶豫Q82228号中型普通客车,沿确山县君二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确山县三里河乡中店西段时,因客运车辆载客严重超员,被当场查获。经现场勘查,该车实际载客32人,但其核定载客19人。法院认为,被告叶某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对被告叶某判决如下:被告叶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核定载客19人,实际载客32人,超载近一倍!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是司机还是乘客的生命健康安全都将受到极大的威胁。此案的结果,对司机来讲,一方面,罔顾乘客的人身安全,是极不道德的行为,另一方面,其不但面临牢狱之灾,还面临3000元的罚金,相对于贪小便宜的初衷,得不偿失。与此同时,对于乘坐超载车辆的乘客呢?为图方便,而将自己的生命健康安全置于危险的边缘,又何尝是聪明的选择呢?虽然我们身边超载运营的情况还很多,屡禁不止,但是作为公民,不去违法犯罪的同时,在自己力作能及的范围内,阻止违法犯罪行为,也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为了自己,为了他人,为社会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交通运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