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陈某某因盗窃其亲属4000元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7年3月4日下午4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趁被害人陈甲家中无人之际,从陈甲堂屋门缝钻进其屋内,将陈甲的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及身份证盗走,后在泌阳县王店街邮政储蓄所将存折内的4 000元盗走。2017年3月6日陈甲报案。
本案中被害人陈甲与被告人陈某某的祖父陈乙是兄弟关系,被告人陈某某的父母早年离异,对被告人管理教育较少,平时由陈甲和陈乙照顾。公安机关在锁定被告人但尚未对其进行抓捕的情况下,被告人迫于压力,在被害人陈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不再要求被告人退赔损失,陈甲流着泪述说着自己的悔恨,并要求司法机关撤案并对其孙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现金4 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该行为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与被害人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综合以上情形,泌阳县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