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还款举证不力 法院判决足额偿还

  发布时间:2017-07-13 08:46:05


    近期,确山法院审结一起原被告因借款产生纠纷,被告主张已还部分借款,但因举证不力,仍被判决足额偿还借款的案件。

    黄某因出差需要从原告尼某处借款55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在庭审中,被告申请证人彭某作证证明已偿还尼某现金3000元,但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已偿还。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尼某提供的借条属于书证,证人彭某所说证言属于言词证据,由于书证的证明力大于言词证据的证明力,故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力不足以对抗原告尼某提供的书证,因而被告黄某所主张已偿还3000元借款的事实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判决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拖欠尼某借款5500元。

    本案中,暂且不论被告黄某是否偿还了3000元借款,但是因未提供自己还款时对方所应当出具的书面证据,导致法院判决自己偿还5500元并无不当。此案告诉每位读者,现金转移须索要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否则造成损失还需自己承担。

责任编辑:刘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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