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驻马店频道讯 日前,西平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被告人于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2年12月11日晚9时许,被告人于某伙同于某某、周某某在西平县二郎乡一中大门口南边,拦截该校放学的学生刘某某等四人,遭到拒绝后,被告人及其同伙人持水果刀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强行从刘某某身上搜走现金2.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钱财,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于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有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为体现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