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舆县城从事长途客车经营的被告人王某,在同伙盗窃了自己家大巴车上的电瓶后,还亲自联系车辆,和同伙一起将盗窃的赃物运离作案现场藏匿。2009年5月11日上午,平舆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这起荒唐的盗窃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王某现年27岁,是一名从事长途客车运营的个体户。2008年12月16日,,王某的两位朋友到王某的住处说最近没有钱花,想偷点东西换点钱花。被告人王某便说:“到平舆县汽车北站公交车站内去偷,那里停放的有好多大巴车”。王某的朋友便按王某的指点来到平舆县城博宇车站院内盗窃了停放在该车站内的五辆公共汽车上的十块电瓶,被告人王某接到朋友盗窃完毕的电话后,便联系了一辆出租车赶到平舆县城博宇车站,和平舆一起将盗窃的十块电瓶装到出租车上后运离盗窃现场并转移藏匿。案发后次日,王某发现,同伙盗窃的竟然还有自己家车辆上的电瓶。经评估,被盗的电瓶价值6800元。
平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