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国友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8-02-02 16:45:34


    2018年2月1日下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国友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国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8日9时18分许,被告人张国友在正阳县真阳镇油厂十字路口西侧路北贩卖西瓜,正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肖某某、范某某等工作人员对张国友的行为进行纠正,扣押其电子秤,放到李某(被害人,殁年36岁)驾驶的综合执法局车上,张国友对此处理不服与肖某某等人发生争执。9时35分许,张国友妻子李某某把电子秤从李某驾驶的车上拿走,李某下车与李某某争夺电子秤时,李某某倒地并大喊城管打人,张国友见状持刀对李某头、背等部位连刺数下,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系因胸部刺创,头部及四肢多发性刺、切创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张国友拨打110报警电话并留在案发现场,后同正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一起到正阳县公安局真阳派出所投案。

    驻马店中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友持尖刀捅刺被害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后其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停留案发现场,和他人一起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

    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及正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的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证实,正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对张国友违法占道经营进行纠正并扣押电子秤,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期间张国友妻子李某某与被害人李某因争夺电子秤致矛盾激化,但被害人在与李某某争夺电子秤的过程中,并未对李某某实施殴打、辱骂等行为,被害人的行为亦不具有过错,故该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国友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张国友有自首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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